商標撤三
撤銷三年不使
一、、撤銷三年不使用簡要說明
根據商標法的規定:注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,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,若商標注冊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,則予以撤銷。
二、撤銷三年不使用辦理途徑
(一)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。
(二)申請人自己辦理。申請人自己辦理商標撤三也有兩條途徑:
1、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。
2、通過郵寄書件辦理。
三、撤銷三年不使用辦理步驟
(一)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:
1、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,并附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如營業執照、身份證等);
2、準備撤三申請書件: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書,擬寫撤三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;
3、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申請。
(二) 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:
1、準備撤三申請書件: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書,擬寫撤三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;
2、主體資格證明;
3、在商標注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;
4、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;
5、在交費窗口繳納撤三規費。
(三) 通過郵寄書件辦理:
1、準備撤三申請書件: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書,擬寫撤三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。
2、主體資格證明;
3、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
4、通過銀行信匯、電匯方式付款。
四、特別聲明
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完成整個時間大約需要12個月左右,整個流程為申請、要求商標注冊人提供使用證據、審查、公告、核發通知。